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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221/2024-00114 发布机构 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11-14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11-14 失效日期
名  称 说说《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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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说说《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一)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全方位、全周期保障水质安全,一起学《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条例中有关“水”术语的含义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

(二)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力时,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三)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以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以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以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五)规模供水加压泵站,是指区域供水过程中,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配置清水池的加压泵站。

(六)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消毒等工艺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进一步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以供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

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信息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信息,对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及部门管理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

依法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供水的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依法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推进输配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防止水源和供水污染。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