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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违法典型案例(2022年第二期)

时间:2022-04-28   来源: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导  读:医疗卫生行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市、县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医疗卫生领域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当事人违法成本大幅提升。现向社会公布近阶段典型案例,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典型案例一

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9日,淮阴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举报对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进行调查。经查,蒋某某自2021年3月份至案发之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淮安市淮阴区某小区1单元1103室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其本人持有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已查实的违法所得为100元。

查处结果:蒋某某不具备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9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二

淮安市洪泽区洪医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洪医第四诊所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6日,洪泽区卫健委对淮安市洪泽区洪医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洪医第四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当值医生不在岗,现场有患者在静脉输液,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意见书要求立即整改。2021年11月29日,卫生监督员对该诊所再次检查发现,当值医生仍不在岗,现场有一男性患者正在接受静脉输液。经查,该诊所未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五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中的规定,存在未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查处结果:淮安市洪泽区洪医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洪医第四诊所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觉全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三

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7日,盱眙县卫健委接到市民反映,盱城街道三瑛国际“大怡道推拿馆”内为其针灸治疗的医师李某某可能没有行医资质。经查,李某某经营“大怡道推拿馆”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医用纱布敷料、小针刀等物品,垃圾桶内有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华佗牌针灸针包装袋。经确认,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832元整。

查处结果: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832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四

金湖县佳诚压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7日,金湖县卫健委对金湖县佳诚压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随机抽查该公司正在工作的数控岗位工人陆某,钻孔岗位工人杨某、陈某,焊接岗位工人谢某共4人,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4名劳动者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经查,该公司曾于2021年4月2日因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被金湖县卫健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至本次检查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金湖县卫健委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结果:金湖县佳诚压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五

姜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9日,淮安区卫健委卫生监督员在平桥镇巡查时发现一场所门头挂有“姜氏筋骨养身堂”招牌,显示屏上滚动有“姜氏牙齿修复 洗牙 理疗养生”宣传语,两侧的玻璃门上张贴有“姜氏”字样。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存有药品、医疗器械以及2本口腔门诊工作日志等物品;现场查见姜某某在该场所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该场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查见姜某某口腔专业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经查,违法所得14560元。

查处结果:姜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1456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72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