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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违法典型案例(2023年第一期)

时间:2023-02-22   来源: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

   导读:我市卫生健康部门扎实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治理和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查处了多起医疗卫生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典型案例一

清江浦区沁某美容工作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4日,清江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其他部门线索移送,称清江浦区沁某美容工作室涉嫌在“美团”平台发布医疗广告。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发现,经营者姜某沁为顾客开展穿耳孔术活动,不能提供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医疗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清江浦区沁某美容工作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其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违法所得共计1474元。

   查处结果:清江浦区沁某美容工作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活动,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1474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当事人已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二

淮安某美整形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7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所依据投诉举报对淮安某美整形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设置的整形医院为医疗美容门诊部,设有麻醉科(仅限局麻)及医疗美容科,可开展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一级手术。该单位于7月6日为两名患者开展双侧乳房假体置入术,该手术为《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7版)规定的三级手术。该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十八项核心制度》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制度含有三、四级手术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与其医疗机构本身相符合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实际开展了三级手术。抽查两名患者门诊病历,发现麻醉知情同意书、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植入性医疗器械治疗知情同意书等部分文书医师未签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查处结果:淮安某美整形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给予其警告,并处3.6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自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三

洪泽区高良涧雅某美容院未取得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5日,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洪泽区高良涧雅某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不能出示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后续调查,该美容院从9月10日起至案发之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

   查处结果:洪泽区高良涧雅某美容院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为该美容院是首次违法,事后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对该美容院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自由裁量低档给予其警告、并处人民币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四

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2日,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根据卫生协管实时报告对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进行调查。经查,王某某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24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的家中以及采用上门服务的方式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其本人持有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此期间已查实的违法所得为572元。

   查处结果: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572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五

孙某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5日,金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银涂集镇某农贸市场一门店内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该场所孙某学着白色上衣、戴一次性口罩,牙科治疗椅上躺有一名男性患者;现场有数瓶已拆封使用的标有“齿科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粉剂、液剂,一次性注射器、无菌镊碘伏、牙膜、消毒柜、超声波清洗机等器械,经查,孙某学正在为该患者提供镶牙服务。经调查该场所为孙某学设置,主要用于镶牙等口腔诊疗活动,孙某学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但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查处结果:孙某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人民币5.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

 

典型案例六

淮阴区吴某某内科诊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8日,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依法对淮阴区吴某某内科诊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和病历管理制度等核心制度,在门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且使用该药物未开具处方及书写病历。医师吴某某为多名患者开具的处方,诊断和(或)医师一栏未填写,未为患者书写门诊病历。经查,淮阴区吴某某内科诊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书写处方和填写病历资料。

   处理结果:淮阴区吴某某内科诊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书写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九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