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路3-1号
联系电话:0517-83888583
具体执法机构: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办公地址:淮安市枚皋路6号国联商务中心
联系电话:13511551154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见附件
二、执法职责
1.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权限
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等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裁量基准
《江苏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江苏省公共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2025版)》。
六、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七、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申请回避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行政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附件:淮安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人员